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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凯龙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部新闻网2024-12-21 01:09:12【焦点】8人已围观
简介【家电资讯-家电新闻 - 行业新闻,作者:编辑】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凯龙&rdq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凯龙”)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73号、美凯财监法[2024]74号、龙收财监法[2024]75号),到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当事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政部车建兴、行政席世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处罚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展开了检查。决定检查发现的红星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的房产,因集体土地政策原因,美凯至今未办妥产权。龙收根据美凯龙(乙方)与杭州紫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到财《房屋预约转让、租赁协议》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政部不得将所认购的行政本协议房产或本协议项下之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指定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否则,处罚视为乙方违约。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约定,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红星美凯龙环球(北京)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的房产,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美凯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美凯龙原单位负责人车建兴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美凯龙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席世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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